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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2022第[ 304 ]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 2022 第[ 304 ]号致: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本所作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朋微”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就 2020 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2020 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0 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2020 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监事会就《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2 月 9 日,监事会作出《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2021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监事会就《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27 日,监事会作出《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列入《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2020 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2020 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履行的主要程序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0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 2020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2020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前述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2020 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2020 年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告》。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 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0 元/股-0.30 元/股-0.60 元/股=49.10 元/股。 (二)2021 年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2022 年 4 月 21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60 元/股-0.60 元/股=59.40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经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前明确授予激励对象。由于公司在上述期间内未有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预留权益失效,因此作废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6.00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作废的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2020 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一)2020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因此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4日。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归属必须满足各项归属条件,本次归属条件及其成就的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人选;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合归属条件。情形的;(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 计划授予的 48 名激励对象中: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于 因个人原因于 2021 年度离职, 仍在职的 42 名激励对象符合 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无锡芯(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第二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 2021 年。 年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苏公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 48 人,其中 6 人因个人原因离定组织实施,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其余 42 人均符合归属资格: 其中,4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 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A”,评价结果 A B C D 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100%; 1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 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为 80%;33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 “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为 60%。上述符合归属资格的 激励对象中,32 名激励对象选 择放弃本次归属。另外有 4 名 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 核评价结果为“D”,本期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为 0%。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本次归属人员合计 6 人,归属数量合计 96,600 股,具体如下: 可归属数量占已 已获授予的限制性 可归属数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薛伟明 中国 董事 10 3 30%易扬波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0 3 30% 可归属数量占已 已获授予的限制性 可归属数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 曾毅 中国 副总经理 6 1.8 30% 财务总监、董易慧敏 中国 3.5 1.05 30% 事会秘书 骨干员工(2 人) 4.5 0.81 18% 合计(6 人) 34 9.66 28.41% (二)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日,因此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2 年 12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月 1 日。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归属必须满足各项归属条件,本次归属条件及其成就的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人选; 合归属条件。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情形的;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计 划授 予 的 114 名 激励 对 象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 中: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离职,仍在职的 106 名激励对 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无锡芯(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 2021 年; 年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苏公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 114 人,其中 8 人因个人原因定组织实施,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格;其余 106 人均符合归属资 格:其中,5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 评价结果 A B C D “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为 100%;11 名激励对象 2021 若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 “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归属比例。 为 80%;86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 “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为 60%。上述符合归属资格的 激励对象中,95 名激励对象选 择放弃本次归属。另外有 4 名 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 核评价结果为“D”,本期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为 0%。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本次归属人员合计 7 人,归属数量合计 64,260 股,具体如下: 姓名 国籍 职务 已获授予的限制性 可归属数 可归属数量占已 股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获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总量的比例 董事、总经理、易扬波 中国 5 1.5 30% 核心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李海松 中国 4 1.2 30% 核心技术人员 曾毅 中国 副总经理 4 1.2 30% 祝靖 中国 副总经理 4 1.2 30% 财务总监、董易慧敏 中国 4 1.2 30% 事会秘书 骨干员工(2 人) 0.7 0.1260 18% 合计(7 人) 21.70 6.4260 29.6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0 年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2021 年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根据《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该 3 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33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4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D”,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归属期内,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 32 名激励对象选择放弃本次归属。上述人员对应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271,3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根据《管理办法》《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该 8 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86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4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D”,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归属期内,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 95 名激励对象选择放弃本次归属。上述人员对应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258,59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0 年及 2021年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作废的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2020 年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X 关闭